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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窃照设备下“禁令” 泰安部分商家偷着卖

2014-04-17 14:10:00 作者:赵兴超  来源:齐鲁晚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从5月1日起将禁止窃听窃照设备生产销售,而泰城神州大厦仍有部分商家偷着销售。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表示,这类伪装成其他物品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属于窃听窃照设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从5月1日起将禁止窃听窃照设备生产销售,而泰城神州大厦仍有部分商家偷着销售。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表示从今年5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伪装或隐蔽方式使用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6日,记者在泰城神州大厦科技市场一楼二楼发现,仍有商家在偷偷销售窃听窃照设备。
      在一处销售耳机的柜台前,市民刘先生看到一支圆珠笔样式的电子产品摆在柜台角落里。店铺老板介绍,那是一支偷拍专用的圆珠笔,插入内存卡按下开关,把笔放在上衣口袋摄像头对外,就能不被人察觉偷拍。“这种设备不仅能偷拍录像,还能录音,一次可以使用1个多小时,而且有多种款式。”另一家店铺老板边说着,边拿出了手表式、钥匙链式和纽扣式窃听窃照设备,从外形看,几种窃听窃照设备很难被人发现破绽。
      “这些偷拍设备一般不敢卖,前段时间有人来查过,现在卖得少了。”一店铺老板坦言,他们也知道销售是不太合适的,经常有人来买,只能偷偷卖。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表示,这类伪装成其他物品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属于窃听窃照设备。其用途不一,虽然通过窃听窃照设备留下的材料可以被法院当做证据采用,但窃听窃照他人隐私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标题:窃听偷拍设备还在偷着卖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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