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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参保需补足2015年费用?泰安市人社局:有这规定

2015-11-18 11:54:00 作者:闫康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泰安11月18日讯(见习记者 闫康)“想参加明年的医保,需要把2015年的部分补缴,有这个规定吗?”18日,泰安岱岳区的王先生在为孩子缴纳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遇到了这样的疑惑。

      大众网泰安11月18日讯(见习记者 闫康)“想参加明年的医保,需要把2015年的部分补缴,有这个规定吗?”18日,泰安岱岳区的王先生在为孩子缴纳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遇到了这样的疑惑。

      据了解,王先生是岱岳区人,前几天去给孩子缴纳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2015年度未缴费,他需要先把2015年度个人缴纳的220元和财政补助的380元总计600元补足,才能缴纳并参加2016年度的医保。“孩子是2014年3月出生,当时不太了解这些事,也没太上心,谁知现在却遇到了难题。”王先生告诉大众网记者。“而且2015年度的正常缴费期是在2014年底,孩子2015年1月才落户口,当时也不能交啊。附近济南、莱芜都没这项规定,为什么就泰安有。”

      对此,大众网记者联系到了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泰安是这样规定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根据省里的指导文件,然后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大部分地市都有这样的规定,这个还跟各地市的财政状况有关系。

      根据2014年9月27日泰政发〔2014〕2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之规定:自2015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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