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违法! 泰山景区加强擅入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教育处置

2024-09-08 08:42:44 来源: 中华泰山网 作者: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刘小东 审核 陈茂荣)近日,针对游客违规进入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非游览区开展游览活动,泰山景区开展了联合行动,以维护游客权益,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和泰山生态资源安全。

  据了解,近期,个别社会人员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媒体平台私自发布至泰山“北大梁”“西大梁”游览活动视频信息,并有个别博主通过媒体平台明目张胆收取费用,招揽游客进入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非游览区开展游览活动。以上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误导游客冒险前往,给游客安全和辖区生态安全带来隐患,干扰景区正常管理秩序。

  泰山景区玉泉寺、巴山管理区联动泰山管委消防队、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津口执法大队等森林消防和行政执法专业力量,采取前置备勤、关口查堵、联动劝阻等方式,全时段、全方位教育劝回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游客,对不听劝阻、执意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实施现场执法,积极维护自然保护区正常管理秩序。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存在破坏环境、威胁个人安全、浪费公共资源等危害。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泰山风景名胜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鲁政字〔2006〕61号),明确规定西大梁、北大梁区域处于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以上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泰山景区提醒广大游客,请自觉甄别和拒绝非法经营旅游服务活动行为,增强旅游安全意识,沿正规游览线路和开放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同时泰山景区严正声明,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游客招徕侵害游客权益、破坏泰山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全面维护泰山安全、文明、和谐的旅游秩序和生态环境。

初审编辑:赵伟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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