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7-03 17:23:01 来源: 肥城市场监管 作者:

  今年以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在肥城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5月2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电动车销售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在辖区内发现一电动车售卖店,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售卖区发现1辆电动三轮车无强制认证标识。王某某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存在极大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重拳出击,严查已列入强制认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产品,保护人民群众安全。

  二、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孙某驴肉火烧店因经营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驴肉案

  2024年4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肥城市孙某驴肉火烧店因经营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孙某驴肉火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冷藏柜内发现有“驴皮”1包,外包装上未见有任何标签;“卤香驴肉”1包,净含量:计量销售,保质期15天,生产日期:见封口处,执法人员在外包装上未见有生产日期,上述食品均未开封。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未经标注或标注不全、不实的食品,可能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三、肥城市某水暖厨卫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2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暖厨卫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某水暖厨卫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场所内经营的两台“太阳雨”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12.03和2021.02.01。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新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410-2007同时废止。肥城市某水暖厨卫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喜某逢臻品宴大酒店违反规定收取餐具消毒费案

  2024年5月3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喜某逢臻品宴大酒店违反规定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城区市场监管所接收到12345政府热线投诉工单,其中消费者反映喜某逢臻品宴大酒店向其收取了12元的餐具费用。执法人员前往该酒店对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在该消费者就餐结账时,每套餐具收费2元、餐巾纸收费1元,但店内并未明显提示消费者有关餐具费用的相关信息(仅在餐巾纸盒上有餐巾纸价格的小字标注)。当事人作为餐饮单位,在未明示价格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不合理收费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是保证顾客用餐的前提条件,也是餐厅本身的义务。其中《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若是遇到餐饮单位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餐具费用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肥城某口腔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4年4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某口腔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肥城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打开该口腔诊所在美团上的页面,页面上写有儿童全口涂氟、儿童窝沟封闭等内容,现场提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网店页面上发布“儿童窝沟封闭(单颗),儿童全口涂氟”等内容的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下一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医疗广告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有力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以公正监管为营造绿色健康的医疗广告市场环境护航。

  六、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肥城市某飘香酒水专卖店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案

  2024年5月2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肥城市某飘香酒水专卖店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到肥城市某某飘香酒水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南侧货架第二层发现“八一情”大阅兵 1瓶,生产厂家:沈阳三军战友酒厂。当事人现场提供肥城市某飘香酒水专卖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无法提供“八一情”商标注册证。肥城市某飘香酒水专卖店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商标权益的冲突和不确定性。同时也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减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初审编辑:孔维飞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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