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05-21 10:41:32 来源: 肥城市场监管 作者:

  2024年,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溜某某食品超市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3年12月29日,根据肥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交办,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对微店平台上肥城市溜某某食品超市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所销售的胖大海橘红栀子茶、化橘红,商品详情表述为“抗炎解毒、降血压、降低血脂,喝化橘红片比吃药好、有祛痰、消脂、抗癌的功效、治疗口腔溃疡”,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广告宣传法律法规,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发现山东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速冻调制食品因其食用方便和便于储存,逐渐成为人们餐桌上的常见选择。这类食品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出厂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通过本案的查处,不仅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而且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市场经营秩序的良性发展。

  三、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冷藏库发现卤制熏鸡没有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24年3月23日前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给予了警告。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在该公司车间发现香酥鸡柳没有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打击此类行为,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付某某厨卫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家用燃气灶(型号:JZT-008)、家用燃气灶(型号:JZT-D)两款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均已注销。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底线作用”,筑牢安全“防火墙”,规范燃气具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健康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2月10日、2月14日,执法人员在新城街道春秋古镇新城庙会、肥城市某砂锅店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时,查扣餐饮业户正在使用的不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三只,上述气瓶瓶身虽张贴有溯源二维码,但扫描后仅有标签信息,气瓶信息、检验信息、充装配送信息及使用需知信息均为空。经后期气瓶溯源,执法人员发现已查扣的气瓶均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气瓶充装单位均为肥城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充装气瓶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华某大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华某大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其柜台内发现一盒已开封的速效救心丸,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该药品进货凭证,该店无法提供。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速效救心丸是其家属从镇卫生院开具的,共计2盒,其中1盒已售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且带来了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积极发现案源线索,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初审编辑:孔维飞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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