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9-03-20 19:36: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王琳

  潍坊出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3月2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局长王立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忠才解读《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共分为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信息与档案管理、综合管廊、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其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城市品质和形象。长期以来,“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潍坊市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地下管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日渐庞大,种类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地下管线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地下管线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统筹管理的整体性看,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八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二章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根据计划合理安排。规定了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避免管线无需建设。针对道路反复开挖,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第四章运行保障部分,为加强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范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并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同时,规定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的职责,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并对废弃管线处理进行了规定。此外,明确禁止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此章节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信息共享、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专门对地下管线普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档案报送责任。

  第六章综合管廊,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明确入廊要求、运营管理责任;实行有偿使用,对管廊使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有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

  第八章附则部分,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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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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