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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男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捕 系全县首例

2016-02-04 13:38:00 作者:李长振  来源:大众网
近日,莘县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对违法运输、储存废酸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嫌疑人杨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纠正漏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罗某、侯某。

      大众网聊城2月3日讯(记者 李长振)近日,莘县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对违法运输、储存废酸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嫌疑人杨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纠正漏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罗某、侯某。据了解,这是该县检察院批捕的全县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明知废酸具有腐蚀性、刺鼻异味且会污染环境,在自身无处理废酸资质的情况下,经与王某(现刑拘在逃)、邵某(取保候审)提前预谋,于2015年6月21日从河南省范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废酸50余吨,并倾倒在莘县朝城镇某化工厂院内的水泥池内,导致废酸渗漏,严重污染了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杨某等人倾倒的废酸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34废酸中非特定行业(900-300-34)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确定该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范县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罗某、采购部员工侯某明知杨某没有处理废酸的资质,仍将50余吨废酸交由杨某处置。并以每吨废酸3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支付了15342元的处理费用。

      受理该案后,莘县院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罗某、侯某明知杨某没有经营许可证,仍将50余吨废酸交由其处置,依法应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论处,鉴于公安机关未对涉嫌犯罪的罗某、侯某追究刑事责任,亦未采取强制措施,且杨某等三人存在串供、干扰作证等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遂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罗某、侯某。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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