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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月1日起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次数不受限制

2015-07-02 08:58:00 作者:吴书光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在山东省的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有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在山东省的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有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

       由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印发,共40条,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目前,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方面存在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律师队伍建设。《规定》对保障这些权利均作出了规定。

       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上,《规定》共有会见、阅卷等六节,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场所、内容、时间、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明确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律师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

       《规定》还规定了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规定》还就律师执业权利救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一次上季度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和律师违规累计情况。

       这一规定中的“办案机关”是指负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完)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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