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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项目购买为主

2015-05-27 08:53: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山东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下简称《办法》),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张春晓 葛健 报道

      近日,山东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下简称《办法》),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下一步,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9日。

      据介绍,现有相关规定先后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进行了定义,但是都不尽相同。“现在制定出台审核办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审核要求、程序等事项。”省编办主任刘维寅表示,《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要求,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作了进一步细化,便于审核时进行把握。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其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指分类中明确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中的行政辅助类单位。《办法》还提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办法》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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