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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因公牺牲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敲定

2014-10-14 10:01:00 作者:赵云龙  来源:济南时报
该实施办法所称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除此之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烈士对待。

      近日,《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印发。该实施办法明确,警察如果死亡,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该实施办法所称的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上述实施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等。

      除此之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也按烈士对待。

      人民警察死亡,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等。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

      据了解,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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