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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5名被告被判死刑或死缓

2014-06-26 07:58:00 作者: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惩治毒品犯罪情况,并向社会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5起典型案例中,共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于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惩治毒品犯罪情况,并向社会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5起典型案例中,共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于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代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出资贩卖、运输纯度高的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无业。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代某单独或共同出资,先后与被告人刘某、肖某一起从四川省成都市贩卖毒品,运输到山东省青岛市加价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代某、刘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八次,共计2 060克,被告人肖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四次,共计1 940克。案发后,查获冰毒466.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被告人代某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刘某、肖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代某提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主动联系他人并多次独自携带毒资,经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系主犯。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刘某参与贩卖的部分冰毒系居间介绍代某购买,刘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肖某虽系购买毒品的共同出资人,但较代某出资联络并携款到外地购买毒品而言,肖某与代某的作用有一定的区别,故对刘某和肖某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于2013年9月11日生效。罪犯代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车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案

      --缓刑考验期内贩卖、运输毒品,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容留吸食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某,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无业。2011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华某,女,壮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韦万某,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人韦华某之侄子。

      被告人崔某,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私营业主。

      2012年5月,被告人车某与韦华某预谋贩卖毒品牟利,并与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的被告人韦万某取得联系。2012年5月至8月间,车某、韦华某采用直接开车到东莞市购进毒品、安排韦万某将毒品从东莞市运送到山东省东营市的方式,先后四次从王某(在逃)处购买冰毒792.3克,而后由车某和韦华某在东营、淄博两地贩卖。案发后,查获冰毒493.3克。

      此外,被告人崔某明知车某系毒贩,遂介绍被告人孙某从车纯海处购买冰毒。2012年8月,被告人车某、韦华某、崔某三人驾车到山东省桓台县,将27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孙某,后孙某将其中的1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另,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某容留被告人车某、孙某以及李某、宋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韦华某、韦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冰毒,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车某提议贩毒、负责出资,策划运输、贩卖,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韦华某和韦万某系从犯;崔某居间介绍车某贩卖毒品,系贩卖毒品的共犯,鉴于其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减轻处罚。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所犯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均吸食毒品,且大部分毒品被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万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

      案例3 周某等贩卖毒品案

      --以贩养吸、毒品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克某,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无业。

      上述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张克某共谋贩卖冰毒,由张克某出资,周某负责购买,二人共同联系卖家,获利后分肥。受张克某安排,被告人吴某、孙某购买冰毒时负责验货、付款。周某与吴某、孙某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后周某、张克某分别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路口、宾馆内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柏某、黄某等人,随后,柏某、黄某、被告人付某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其中,周某、吴某、孙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54.67克,张克某贩卖冰毒共计255.47克,黄某、付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1.9克,被告人柏某贩卖冰毒共计3.2克。案发后,从张克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冰毒250.0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张克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付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克某、吴某、孙某、黄某、付某、柏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张克某系主犯,吴某、孙某系从犯;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

      案例4 逄某涛等人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假币案

      --多次犯罪前科、假释考验期内贩毒、家庭成员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逄某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某波,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某涛之兄。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某波之妻。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逄某涛先后多次驾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张平”处购买冰毒,并劝说其兄嫂被告人逄某波、王某夫妇参与其中,由王某将毒品分装后,由逄某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逄某波、周某、张某等人,在山东省龙口市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逄某涛参与全部犯罪,贩卖冰毒共计565.25克;逄某波、王某帮助贩卖冰毒共计111.8克,周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4.20克,张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9.2克。案发后,查获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某涛非法持有假人民币,面额30 400元。案发后,假币被依法扣押。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涛、逄某波、王某、周某、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逄某涛还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逄某涛犯罪主观恶性深,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系主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逄某涛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逄某波、王某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本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系被动参与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十一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上述裁判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案例5 李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卖淫案

      --女性犯罪、多种犯罪交织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单元房内,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薛某、陈某贩卖冰毒,共计1.2克,并在该房内容留薛某吸食冰毒。其间,李娟还向薛某、陈某介绍卖淫四次,从中牟利。案发后,从李某处查获冰毒1.3克。综上,被告人李某共贩卖冰毒2.5克,容留他人吸毒四人次,介绍卖淫四人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李娟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生效。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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