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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积极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 将建联席会议制度

2014-04-09 10:52:00 作者:殷明姝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共同签署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提出将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换工作,确保证据规格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近日,山东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共同签署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提出将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

      建立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将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交流查处、打击及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情况。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成员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省审计厅执行处相关人员组成。

      合作备忘录还要求,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案件或线索移送程序,做好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的移送、查处、反馈工作。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山东省审计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或者省审计厅法律审核后,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线索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于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接收相关材料。如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件或线索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移送单位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共同做好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换工作

      合作备忘录还规定,对于接收的案件或线索,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应当按照属地、级别等管辖规定办理,并在办案单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或者省审计厅执行处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决定自侦的案件或线索,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进行初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法规处或者省审计厅执行处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自侦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向移送单位退回相关材料。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山东省审计厅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疑难、复杂案件或线索,就其定性、处理等问题向省公安厅提出会商申请的,省公安厅应当及时会同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进行研究并提出工作意见。省公安厅对于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以及省公安厅发现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或线索需要审计机关查证支持的,经提出申请,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应当及时提供协助。同时,省公安厅、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省审计厅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换工作,确保证据规格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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