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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租赁业基本“无法可依”

2016-02-15 09:17:00 作者:郭宇靖 秦华江 扶庆 许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汽车租赁虽被证实对拉动经济、促进消费具有积极作用,但我国却缺乏对汽车租赁的统一管理,使该行业多年来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专家及业内人士认为,法律法规已经成为汽车租赁发展的主要障碍,调整行业定位,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专项规章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各省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或相关法规,有的虽然明确了对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管理,但是大多数仍然是后置许可,管理力度并不大,因此,现行的“道条”等管理法规面临重新调整的问题。

      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对记者反映,全国各地的法律法规参差不齐无法遵循,也导致客户租车自驾时遇到困扰。“有些地方是许可制,有些地方是备案 制,租赁车辆在全国驾驶流动,但是由于各地法规不同,有时就会遭到处罚。比如北京市备案制非营运管理,租赁车辆开到沈阳这样许可制的地区就可能是违法,处 罚轻的几百上千,处罚重的直接扣车。”有负责人反映。

      专家表示,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汽车租赁领域的规制目前是空白的。同时践行解决道路运输的法律也没有,目前只有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2004年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把汽车租赁纳入到调节范围。

      相较在日本,汽车租赁行业划分比较细致,特别是将短期汽车租赁这个交通属性比较突出的行业单独确定为“自家用自动车有偿贷渡业”,这样既便于针 对其交通属性进行行业管理(如使用特殊标记牌号、缩短检验周期),也区别于传统道路运输行业(不登记为运营车,不按运营车辆标准执行报废)。

      “不管是长期租赁还是短期租赁,都设有专用牌号。从车牌就可以分出营运车和非营运车,租赁汽车的车牌又区别于营运汽车和非营运汽车,而且租赁汽车在保险和年检方面都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以确保安全。”张一兵说。

      应补缺制定汽车租赁专项规章

      实行大部制改革以来,交通部门将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2011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提出从“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因此理顺汽车租赁行业定位迫在眉睫。专家认为,汽车租赁承载着重要的功能,亟须在法律层面加以理顺。

      首先,需认可汽车租赁不是道路运输而是“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交通服务。同时,确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汽车租赁进行行业管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完善汽车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课题研究,从汽车租赁属性看,虽然汽车租赁不是道路运输,但仍有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必要性,同时应以交通运输服务的视角管理汽车租赁,这符合汽车租赁行业的属性。

      第二,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相应调整,作为指导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道条”也应针对汽车租赁作具体调整补充。专家建议可借 鉴日本交通运输的管理结构,在“道条”明确汽车租赁的定义和管理范畴,界定其与道路客运、城市公交、汽车出租的区别,理清对其管理的基本方式,制定更为详 细的条款,在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框架内,处理好对汽车租赁的管理定位及方式,注重汽车租赁规划、市场准入条件、行业协会自律的重要作用,避免其发展错位或与其他子行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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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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