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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韩思凡 通讯员 马翔 钱程 泰安报道
泰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 韩思凡 摄)
3月6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离婚时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婚后一直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于2019年出国务工,原告未工作,靠被告支付的生活费独自在家抚养两个孩子、照顾被告父母、操持家务。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21年原告带婚生子从家中搬出。2022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23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家务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期独自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被告父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中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家务劳动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个人自我发展及从事社会劳动的时间和精力,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本案通过保障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益,倡导尊重和肯定家务劳动的正确家庭观念。
案例二:轮流抚养彰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庭审时,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法官调查后发现,两个孩子从来没有分开生活过,在原被告分居时,两个孩子实际是由二人轮流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典型意义】
虽然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调解情形下婚生子女可以轮流抚养,但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考虑到维持轮流抚养状态,可以降低双方离婚对婚生子女生活的影响,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原被告轮流抚养婚生子女。
案例三:家庭教育指导令,为爱发“令”护“未”成长——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孙某甲已成年,次女孙某乙未成年。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孙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对孩子缺乏应有的关心。赵某对孩子的教育方式较为简单、粗暴,常对其进行训斥。
【裁判结果】
法院向孙某、赵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孙某、赵某关注孙某乙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予最大限度的亲情关爱与陪伴;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保持沟通,了解孙某乙的学习生活情况,科学教育孩子。
【典型意义】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不仅要为孩子提供物质生活条件,也要对孩子进行关怀、照顾、教育,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应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家庭教育,不能仅通过简单训斥的方式教育子女;既要注重子女的学习成绩,又要重视子女的身心健康。该案处理方式体现了法院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精神和人文关怀。
案例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织密妇女权益保护网——原告孙某与赵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后二人分居。分居期间赵某及其父母多次到申请人孙某家中、单位吵闹,赵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申请人孙某及其近亲属进行辱骂、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到孙某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孙某不堪其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和教育,并告知其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派出所、妇联,并协调区妇联做好联合监督执行,共同为孙某进行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家庭才能幸福美满。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扎紧行为“紧箍咒”,为受害者筑牢权益“防火墙”。本案中,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社区、妇联、公安等部门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合力让“保护令”成为“安全盾”,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案例五:对拒不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给予少分财产处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个人名下财产明细,并明确告知双方逾期不申报财产视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给予少分或不分处理。在指定期限内,被告依法提交,原告拒不提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法院明确告知原告应向法院提交相关银行交易明细、逾期不提交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原告仍拒绝提交,其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对原被告共同存款作出原告分得30%,被告分得70%的处理。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六: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倾情“提示”守护“未”来——原告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尚未成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亦同意离婚。但二人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执。李某担心钱某到学校抢孩子,通过给孩子变更学校、多次带孩子变更住所等方式,将孩子藏匿,拒绝让钱某与孩子相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钱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两次。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引导双方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妥善处理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保障等问题,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为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案件审理时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哪一方就更有可能获得子女抚养权。本案审理中,法院以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的形式,提示当事人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不会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概率,还会有损孩子身心健康。告诫双方不应将孩子作为离婚纠纷的“筹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论双方是否离婚,都要履行好对子女的教育、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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