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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2014-09-17 08:4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近日,我市食安办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就全市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分类管理、从严监管的原则,采取“整顿规范一批、取缔打击一批、示范带动一批”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小作坊监管的多项措施,主要是: 

      一是对小作坊实施登记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依托,发挥基层组织、村级协管员等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作坊底数。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登记小作坊名称、生产品种、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纳入监管范围,并定期公布和更新小作坊登记信息。 

      二是规定了小作坊生产的基本要求。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小作坊普遍存在的生产条件水平为基础,制定《泰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要求》,明确了小作坊生产的总的要求以及生产条件、加工控制、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要求,作为从事小作坊生产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基本要求对小作坊进行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 

      三是对小作坊生产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对乳制品、酒类、饮料、罐头类产品、预包装肉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不允许小作坊进行生产。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食品工业水平、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小作坊不得生产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 

      四是规定了小作坊的主体责任。小作坊必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建立承诺制度、记录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小作坊生产者应当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对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销售范围进行限制,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在生产地周围销售,商场、超市等食品流通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销售小作坊生产的加工食品。 

      五是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小作坊监管列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监督检查计划包含小作坊产品抽检工作,根据计划对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一般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整改、停产、处罚等措施,督促小作坊改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病死畜禽水产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 

      六是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对小作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制定规划,明确工作措施和实施要求。地方政府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县级政府要加强产品抽检和小作坊从业人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对小作坊生产集中的地区,各地可制定规划,划定片区,建立小作坊集中生产场所、设施,鼓励小作坊集中入市生产经营。各地应把对本地区小作坊从业人员培训列入食品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七是社会共治。指导意见要求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发挥村(居)、社区组织及协管员的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监督,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引领作用。全面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的社会共治的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小作坊监管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小作坊整顿工作。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强化示范带动,通过开展小作坊示范户、示范村活动,推进小作坊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小作坊生产行为规范、产品质量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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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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