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权威部门统计,当前,我国有中小学校近40万所,大约有2亿在校中小学生,并且,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均设卫生室、医务室或保健室(以下统称卫生室)。由于这些卫生室规模小、设备缺、药品少,极易被监管部门忽略,形成药品监管盲区。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卫生室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可见,中小学校卫生室的问题,亟须各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筑牢一道药品安全“防火墙”。
首先,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卫生室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是否规范及供货方档案是否建立、药品贮存摆放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与此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不定期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回头看”行动,定期彻查过期、失效药品,监督销毁不合格药品,净化中小学校园药品使用环节,降低学校使用药品安全风险。
其次,畅通中小学校园监测报告渠道。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学校的实际情况,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覆盖到中小学校的药品使用环节,指导学校优先聘任负责传染病疫情相关工作的卫生保健人员承担学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便于开展此项工作。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针对学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培训,并强化落实到位。
第三,教育部门必须履行好学校药品安全职责。要树立学校药品安全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履行直接责任,学校药品安全工作的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形成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建议推行学校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将学校药品安全列入学校卫生工作量化分级管理的关键项,实行重点管理。与此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以加大对学校卫生室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专门的卫生经费用于学校药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改善与优化学校卫生室使用药品环境。
第四,卫生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学校卫生室的监管力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卫生室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室执业资格的审查,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要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下达监督意见,督促其改善诊疗状况以达到办证条件而取得执业许可,以此确保学校卫生室从事诊疗活动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室,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诊疗科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杜绝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出现。同时,对学校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开展监督检查,严禁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卫生室从事医疗、预防以及保健活动。
第五,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中小学校药品安全宣传力度。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科技、教育部门的合作,或者进驻学校开展一些科普宣传活动,如在学校设置咨询台和宣传展板,以药品安全知识读本为载体,或采用安全用药知识自问自答题的形式,多措并举宣传药品安全知识,警示滥用药物的危害性,不断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用药安全意识。同时,应定期开展学校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使用的注意事项,以杜绝学校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