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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将建房屋安全管理机制 产权人安全第一责任人

2015-02-26 09:15:00 作者:  来源:
         近日,泰安市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界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各责任主体相互紧密配合,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产权人安全第一责任人

      《意见》首先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房屋进行管理的,除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为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

      全市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房屋安全管理情况,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经常性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给危房、旧房建档案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宾馆、餐饮、网吧、幼儿园及社会办学等公众服务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许可时,应主动提醒经营单位或个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使用人不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的,均可向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举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作出错误鉴定结论或未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及时通知责任人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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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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