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式讨薪”也演变为一场艰辛的拉锯战。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发生,3月初,泰安市发布《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将实施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保证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按总造价1%收取
“我想出门去建筑工地打工,可万一拿不到工资咋办?想了好几天了,下不了决心呢。”最近,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化马湾村的董哲永为去不去建筑工地打工犯起了愁。他说,庄稼人就是一身力气,去建筑工地谋活儿,活好干,工资还高,但“钱难要”的个别现象往往会让不少农民工心存疑虑。
可喜的是,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月初发布《关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全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如有拖欠工资,将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先行发放。
“以往,绝大多数建筑单位都能按时发放工资,但也不乏个别单位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后,拖欠农民工现象将成为‘过去式’。”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随着泰安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市工程建筑总量迅速膨胀,而受楼市形势影响,给工程项目带来不小的资金压力。如果个别建筑单位因缺乏应有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承受能力,一旦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将给清欠工资带来很大压力。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发生。《意见》规定,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单位不予开工建设。
工资保证金由三方共管
今年年初,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据此,《意见》中提到,泰安市将建立共管账户,由建设主管部门招标选定银行,签订管理合同,缴款单位到选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由建设主管部门、缴款单位、银行共同管理。同时,共管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特别是未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缴存单位不得提取保证金,受托银行不得支付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如何使用呢?“建筑主管部门一旦收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就会展开调查,若核实确有拖欠事实,在确定建筑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便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先动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再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仍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停工整改、停止办理在建项目的建设手续和不得新上建设项目等处理;给予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本息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后,农民工大可不必为拿不到工资而担忧了。而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资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缴款单位。
首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主管部门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详情和举报电话,时间不少于10日。
其次,由缴存单位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向建筑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在经核实无误后,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部门网站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建设主管部门会向银行出具《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届时,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会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除了用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外,建设主管部门还将对拖欠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其中,对因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停止办理其项目手续;对因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导致拖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施工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