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特供”“专供”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2024-06-05 08:32:16 来源: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酒类商品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发布行为,坚持正确宣传导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广告市场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市场主体酒类商品广告发布提醒告诫如下:

  一、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及借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以“特供”、“专供”、“内供”及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 、汉字谐音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四、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五、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

  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七、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

  八、鼓励在酒类广告中标注“适度饮酒”等相关提示语,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初审编辑:李汶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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