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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老太瞒家人10次借出26万 借条原件"飞"了

2014-10-24 07:30: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借条不见了,郝女士赶紧拿着复印的借条找到孙某要钱,但孙某并不承认复印的借条,让郝女士拿着借条原件来,否则不会支付利息,也不会归还本金。或者查询利息的转账记录,如果通过银行打款,这个事实就否定不了,如果借款人无故消失,可以到刑警队以诈骗方式报警。

      22日,泰城市民郝女士反映,在2013年4月到2014年1月期间,分10次借给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訾家灌庄的宿某及孙某26万余元,孙某答应会支付2%到3%的利息,但到目前为止,郝女士没有收到任何利息,连本金也无法要回。

      老太心想赚高利息

      瞒家人10次借出26万

      “借出去的钱别说利息了,连本金我都要不回来了。”60多岁的郝女士说,第一次借钱是在2013年4月,当时是通过宿某的弟弟认识宿某及其妻子孙某,“我当时在工地上跟着宿某的弟弟干活,工钱都会按时发,就觉得他弟弟人还不错。”郝女士说,宿某的弟弟就她说起哥哥包工地的事,称宿某资金周转不开,如果手头有闲钱,可以把钱借给他,还会支付相应利息。

      于是在2013年4月,郝女士跟宿某取得联系,宿某承诺钱不会白借,会向郝女士支付2%到3%的利息,郝女士觉得是宿某的弟弟介绍认识,而且还支付自己利息,所以就答应宿某借钱的请求,分10次借给宿某26万余元,每次借款金额在1万2万元不等,并在借钱时以书面的形式让宿某写下借条。宿某将房子以及工地使用的铲车作为抵押,每次写完借条,郝女士都会复印一份。

      郝女士说,借钱的事情没跟孩子们商量,“我当时害怕孩子知道了不愿意,没敢跟他们说,现在想想太后悔了。”郝女士告诉记者,在借钱的这段时间里,宿某的妻子孙某多次邀请郝女士到家里吃饭,有时还请她在饭店吃饭。她就放松了警惕,把钱借了。

      借条原件不见了

      借款人又消失

      今年上半年,郝女士拿着借条找宿某要利息时,发现宿某家里没人,于是返回自己家中。郝女士称,将欠条随手放到沙发上,但等她上完厕所后,看到放在包里的借条找不到了,这让郝女士慌了神。

      这时,邻居告诉郝女士,有个陌生女子在她家门口附近徘徊,“当时自己把包放到外面那个屋里了,门也没关,我怀疑是孙某拿走了。“郝女士说。然而,当她在小区查看监控后,并没有看到孙某。

      借条不见了,郝女士赶紧拿着复印的借条找到孙某要钱,但孙某并不承认复印的借条,让郝女士拿着借条原件来,否则不会支付利息,也不会归还本金。

      “从那以后我就天天去找他俩要钱,但他俩始终说要拿着借条原件才行。”于是郝女士带着孙某来到上高派出所报案,当民警询问是否还钱时,孙某说钱已经还给郝女士,但当民警询问钱还给谁,还了多少时,孙某却说不知道,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从派出所离开后的第二天,郝女士就联系不上宿某及孙某了,两人电话也打不通,这让郝女士没了辙。

      办案民警称,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就不会支持。一旦借款无法要回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在两年之内不找借款人要钱,借条就会失效。起诉后借款人如果不出庭,可通过法院通告进行判决,在下发裁定书及判决书后,债权关系就不会失效。

      律师 

      录音、转账记录 也可作为证据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张律师表示,如果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就不会予以支持。

      张律师说,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有原始凭证最好,如果没有原始凭证,但是基础法律关系存在,而且借钱的客观事实是改变不了的,借条原件是一种证明名方式,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这件事,法律也会承认,可以通过现场录音,在谈话间对方承认此事,也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郝女士可以通过查询转账记录,以转账纪录为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起诉,也可以寻找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在场证实这个事,法律也会承认。或者查询利息的转账记录,如果通过银行打款,这个事实就否定不了,如果借款人无故消失,可以到刑警队以诈骗方式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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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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