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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人口计生委就“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2014-05-31 10:54:00 作者:孟凯宁  来源:中华泰山网
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

      问:我市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答: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市人口出生率从1970年的31.96‰下降到2013年的9.6‰,自增率从24.44‰下降到4.11‰,人口占全省的比重由的6.4%下降到5.72%。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并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市探索总结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自”模式、双向约定、“六位一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生育关怀、情暖泰山”等经验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市人口计生委在之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一是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及时了解掌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工作带来的影响,组织人员到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政策调整给泰安市人口形势带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如何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等调研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出生人口预测分析。开展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的基本情况,搞清“单独”夫妇及其生育子女情况底数,逐人登记造册。开展目标人群生育意愿调查,进行出生人口预测,科学分析未来出生人口变化态势。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密切关注省《条例》修订进展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观念。四是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年和依法行政提升年活动,教育引导广大计划生育干部优质服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为什么要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之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多年来,我市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市的人口出生率有何影响?会不会对全市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答:据调查和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短期内我市符合条件的二孩出生数量将有所增加,由此带来的出生率略有上升。只要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科学搞好疏导分流,就能够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不会出现大的出生堆积现象。另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虽然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是否说明计划生育工作会有所放松?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党中央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现阶段,我国人口数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所呈现的复杂局面前所未有。从我市的情况看,计划生育工作不平衡的状况仍然突出,个别地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服务措施不到位,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难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都说明了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繁重,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单独两孩”政策也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正是多年来广大群众的无私奉献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所以,我市必须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制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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