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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建房终身负责 泰安建房责任人表示"压力山大"

2014-03-26 08:46:00 作者:刘培俊  来源:中华泰山网
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局部坍塌、结构损害等问题的,即使责任人退休了也要被追责。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局部坍塌、结构损害等问题的,即使责任人退休了也要被追责。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委获悉,3月起我省各地市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责任终身制。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亲笔签下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存档。工程在使用年限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责任人即便已经调走、退休,也将被追责。

      一朝建房终身负责

      “‘终身追责制’一出,我们更有压力和动力了。”一位在泰城承办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虽然对工程质量把关比较严格,但只是遵循合同要求来的。“我省工程质量‘终身追责制’一出,着实感觉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这就要求我们的工程不但要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更要经得起质量和历史的考验。”该项目负责人说,“终身追责制”确立后,不但要求工程负责人把工程做成“精品工程”,还要把每一项经手工程做成“信誉王牌”。“干工程不敢有任何马虎了。”该项目负责人说道。

      以往,有的房地产公司一交房就人去楼空,甚至注销公司,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后,业主往往求告无门。而从3月份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呢?《办法》对“终身制”的含义还包括: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单位转让、合并、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的,均应按公司法和该办法追究终身质量责任。

      开工前要立“责任状”,竣工验收后立牌“点名道姓”

      按照《办法》规定,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将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

      记者了解到,按照这一办法,开工前要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制。《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共长达32页,将参与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一一记录在案,全部填写完整需要80个责任人的身份证号。不算“其他责任人”,也需要58个。

      除此之外,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000 mm,高度不应小于800mm。

      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工程若出问题将追查到底,严重者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若出现以下六大类问题,将一追到底。其中包括: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局部坍塌的;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原标题:我市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房责任人表示“压力山大”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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