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29 12:49:23 来源: 泰安人大发布 作者: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一百零六号

  《泰安市汶阳田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10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泰安市汶阳田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汶阳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传承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进可持续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汶阳田的保护、利用等活动。涉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汶阳田,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汶河干支流两岸,有机质高、保肥能力强,灌排条件良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农业遗产属性的优质耕地。

  第四条 汶阳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生态优先、综合施策、量质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实现汶阳田高质量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汶阳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制定保护政策,推动汶阳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汶阳田保护工作,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汶阳田保护义务。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汶阳田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汶阳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负责耕地用途管制等工作,防止耕地非农化,加强汶阳田耕地数量管控。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建设,对汶阳田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汶阳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汶阳田田长制,加强对汶阳田保护的网格化监管,强化对汶阳田的严格保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涉农项目和资金,加大汶阳田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汶阳田,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汶阳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第九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综合考虑汶阳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汶阳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确保汶阳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汶阳田资源数据库和汶阳田状况预警机制,健全汶阳田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完善质量调查评价制度,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汶阳田数量、质量、分布、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每五年开展一次调查。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建立汶阳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保护汶阳田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汶阳田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汶阳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考古发掘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质量等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汶阳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提升粮食产能,培育粮食种业品牌,推进汶阳田泰山粮仓建设。

  严格控制汶阳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开展汶阳田气象、水文、病虫害监测、水利、电力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汶阳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汶阳田耕地质量:

  (一)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

  (二)推广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六)其他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对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汶阳田污染。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汶阳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合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汶阳田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汶阳田保护、利用、治理和修复科技创新,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农民培育,为汶阳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动农机装备优化升级。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赋能汶阳田农业生产,提升汶阳田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汶阳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复种。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汶阳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利用汶阳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汶阳田或者撂荒等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汶阳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建设,改善和修复汶阳田生态环境。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汶阳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修复;没有条件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治理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汶阳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汶阳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丰富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土壤微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汶阳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开展农耕文化的挖掘和研究,传承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与汶阳田相关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和保护,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农户的联系合作,探索有效的农耕文化保护、开发、利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汶阳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汶阳田保护利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汶阳田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汶阳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对破坏汶阳田资源、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汶阳田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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