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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岳讯 12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之前的一审稿相比,条例突出了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设施的保护管理,加强了对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集中研讨、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邀请立法专家顾问和立法咨询智库成员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条例。
记者看到,条例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加入立法目的,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入立法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上位法精神。
为了促进当地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文化遗址保护,推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条例增加了“鼓励、引导大汶口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物业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鼓励将文化遗址保护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内容。为强化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条例指出,“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的规定。
条例突出了文化遗址保护设施的保护管理,指出“禁止损毁依法设立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对损毁行为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将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尽可能将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的文物留在本地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既避免了文物搬运时的损毁,也促进了本地考古研究的发展。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对大汶口文化遗址及其环境进行保护,以及“对造成大汶口文化遗址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结合外地市先进经验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鼓励中小学校将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大汶口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同时,《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即将全面启动修改程序,条例中删除了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取土、深翻土地;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待《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完善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记者: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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