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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细则修改

2015-12-30 10:19: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泰安市政府对《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今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能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此外,开发商预售资金可转存为保修金。

      据了解,《细则》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应当建立保修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使用审核等工作。

      增加开发企业应按国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建发[2005]18号)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增加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并一次性转存到保修金指定账户。预售款余额低于应交数额的,其差额应由开发企业另行补交。

      《细则》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细则》要求,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据悉,《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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