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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9% 到1.5% 泰安法院立案增幅连年走低

2015-12-06 21:3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近年来,泰安法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解纷需求,积极打造“四个一”工作体系,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又促进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同时大大减轻了法院办案压力,取得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全市法院收案增幅由 2011 年的18.9% 下降到今年1-10月的 1.5%。今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市法院5-10月份一审收案18829件,同比增长1.03% ,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畅通一个渠道 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2013年,泰安中院以最高法院试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为契机,在全市法院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将九类案件分别集中到七个基层法院管辖。当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 1191件,同比增长21%。2014年,收案数回落至 882 件。而这只是该院畅通立案渠道、充分保障群众诉权的一个方面。

      长期以来,泰安法院高度重视保障当事人诉权,筑牢立案信访窗口前沿阵地,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优质司法服务;狠抓均衡结案和立案监督,根除年底不收案、拖延立案、限制立案等问题。全市法院2011年收案 46943件,同比增幅达到峰值18.9% 后,迅速回落到 3% 以下。2012年、2013年、2014 年、2015年 1-10 月收案数分别为48237件、50699件、51021件和43827件,同比增长仅为2.8%、2.96%、0.64% 和1.5%。

      推动一个机制 构建化解纠纷合力 

      宁阳县葛石镇李女士的丈夫以个人名义筹建了一个食品厂,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李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厂子无人打理,李女士想以自己名义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但与子女产生意见分歧。为解决纠纷,李女士与子女来到法庭。了解到母子三人无大的意见分歧后,法官当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司法所接到《委托人民调解书》后,于第二天上午组织李女士与子女进行调解,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报送至法院。法官当天下午就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仅用两天时间就化解了一起纠纷。这是泰安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一个缩影。

      2011年,泰安被确立为全国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之一,党委政府探索推出了“平安协会”等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泰安法院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巡回审判、“法官五进”、法院开放日等形式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着力做好对各类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持续提升法律素养和解纷能力;全面推广司法确认机制。全市“大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运行以来,遍布城乡的各级平安协会年均化解纠纷7000余件,全市约 1/3的医患纠纷通过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化解,全市法院每年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2000多件。

      织就一个网络 挖掘现有人员潜力 

      2010年10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孟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7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主要责任。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孟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152元。12月30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邀请与被执行人同村的人民陪审员张某某参与执行。张某某发挥既熟悉民风民情又懂法律的优势,积极做孟某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妥善执结。

      近年来,泰安法院深入挖掘现有人员潜力,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该院与司法局在立案大厅共同设立联合调解(援助)中心,由司法局选派优秀律师、人民调解员及法律援助工作者进驻中心工作,通过帮助其算好诉讼风险“五笔账”等方式,引导他们主动接受中心调解、协调,年均调解纠纷800余件;健全动态增补机制,持续扩充人民陪审员规模,由 2005年的 130人增加到现在的 708人,推动其由单一陪审职能向复合职能转变;健全“四位一体”便民服务网络,聘请司法服务联络员 1800余名,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化解纠纷,年均调处纠纷600余起;认真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值班室,每天安排2 名律师值班,今年以来,已接待群众申诉咨询210余人次,其中申诉人当场表示不再申诉的 25件。

      凝成一个共识 妥善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影响,肥城矿业集团因担保被起诉到法院,该案涉及5家企业 2万多名职工,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系列社会问题。泰安中院积极争取市委支持,由市政府出面统筹协调,法院积极推动,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一起重大纠纷在立案前就得到了圆满解决。这在泰安法院不是个案,而是在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

      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泰安法院自觉密切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处理、法院推动化解的工作模式。立案时,法院综合考虑争议性质、社会影响、可执行性等因素,对可能引发涉外纠纷、企业破产、土地拆迁、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由政府出面统筹处理,法院主要负责提供法律建议,帮助理清各自权利义务,多措并举化解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通过这种方式,该院成功化解了新泰市 146名中师毕业生就业安置行政纠纷、189名参战涉核退役军人就业安置纠纷以及400多户农民与新汶矿业集团压煤搬迁补偿纠纷等一大批案件。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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