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9月,泰安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 本报记者 张 强
本报通讯员 沈红叶
养老改革势在必行
“我和老李年纪相仿,退休时间也差不多,但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他却比我多不少,只是因为我是企业职工,他是公办教师。”家住宁阳县蒋集镇守安村的65岁老人宁大海(化名)对记者说。
据介绍,宁大海所说的老李指的是他的邻居李爱民(化名),和他家正对门,经常抬头不见低头见。“年纪大了没事干,我们就在一起侃大山,拉拉家常,打个牌啥的。每当老李说要领养老金的时候,我心里就有落差了,人家一月四五千,而我还不到三千,少了近一半,心里很不是滋味。”老宁侃侃而言。
记者了解到,老宁年轻时在县里一家机械厂工作,是该厂的顶梁柱,连续多年成为工厂先进工作者,后来随着年龄增大,难以支撑高强度工作,申请了提前退休。“单位对我们老同志挺好,最后几年的保险也帮我们缴了。”他介绍说。在老宁眼里,李爱民一辈子都与学生打交道,虽谈不上桃李满天下,但在四里八村,他还是很出名的。最重要的是,他的退休金高,这或许是最让老宁羡慕的地方。
据了解,不仅是在泰安,在山东乃至全国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机关事业养老和企业养老有比较大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享受的待遇水平上,在缴费比例、待遇调整上也可见一斑。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袁久亮介绍,这种状况凸显了机关事业和企业分隔的现实,无法准确反映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无法较好地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因而,改革现行养老制度成为必然。
政策衔接是关键
根据规定,泰安市建立的是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必然与之前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存在不少差别。因而,做好改革前后政策的衔接成为摆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王强告诉记者,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他解释说,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据介绍,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在袁久亮看来,政策能否顺畅衔接关系着此次改革的成效,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养老保险与人们息息相关,作为职能部门,我们倍感压力与责任,通过制定实施周密的衔接政策,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为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铺垫。”他说。
灵活应用,区别对待
据了解,泰安市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王强介绍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此次改革后原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根据统一规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属于符合原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也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另据了解,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起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