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泰安11月19日讯 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山东省政府、泰安市政府采取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补贴等多项举措,积极推动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泰安市建立了由公安机关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2013年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补贴
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对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但经环保检验合格,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
《办法》对开展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进行分工,环保部门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商务部门审核报废证明,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等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据以拨付资金。《办法》规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鼓励“早淘汰、多淘汰、快淘汰”,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2015年,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同时,根据淘汰车辆具体情况区分车型和使用年限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
为充分体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山东省市财政共同负担,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同时,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此外,《办法》规定,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2014年起 泰安主城区禁行黄标车
2014年,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全年累计淘汰黄标车19425辆,老旧车累计淘汰9656辆,完成任务比例达157.44%,完成进度全省排名第八,累计回收拆解率全省排名第五,我市被评为“全省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先进市”。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扩大限行区域。2013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公安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起,泰城天烛峰路(含)以西、天平湖路(含)以东、灵山大街(含)以北、环山路(含)以南城市建成区道路设定为我市黄标车禁行区域。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下步我省黄标车限行区域将由现在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市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泰安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补贴政策。方案中提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分4个阶段进行,越早淘汰,领到的补贴越高。
加大查处力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大了对黄标车、无标车交通违法的严查严处力度。对于黄标车违法驶入限行区域的,一律按照“机动车违法禁令指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有关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计3分处理。对于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之规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环保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200元罚款。对于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处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维修。对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一律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同时,依托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的车辆信息录入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强化检查对比,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法驶入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严格登记管理。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严禁黄标车在市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督促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决;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