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标志着泰安市成为继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之后,山东省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
地方立法权助推法治泰安建设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是规范本行政区域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可以立足泰安实际,坚持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泰山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民主政治发展、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泰安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提早谋划筹备争取地方立法权
市人大常委会早在换届之初就将地方立法权争取工作提上重要日程,着手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积极做好前期调研和各项立法准备工作。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设区的市。12月,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洪峰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支持人大探索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2015年2月,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泰安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认真做好地方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一重点。4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运飞带领相关人员先后赴青岛、淄博等地学习地方立法有关工作,做好立法工作机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等前期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准备工作也已就绪,我市已完全具备了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和能力。
因时制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我市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使地方立法权成为迫切需求。当前,我市正处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定不移推动工作指导重大转变的关键期,完成好强化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加强民生保障,创新社会治理等工作任务使命重大。特别是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泰山风景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领域存在迫在眉睫的问题,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因地制宜地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
近年来,我市立法环境、立法条件日趋完善并逐渐成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配合组织好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与立法调研,不断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积极回应群众的审查建议和诉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扎实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中也积累了很多典型经验,为上级人大的法律修订、立法工作提供了有效参考。
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通过立法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重点围绕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具体、实在、管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同时,坚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公众有序参与机制,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途径,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和各方面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使地方立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