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纪委对各地查处的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发出通报。其中一个反面典型为山东省宁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原主任,他侵吞、骗取孤儿生活费,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本应扶危济困,张士龙是如何将这些“救命钱”装进自己腰包的?
拿了的钱还让人家写收条
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张士龙利用担任宁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国家面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共计157401 .56元。案发后退还59371 .56元,尚有98030元未退还。其中2012年10月14日,张士龙侵吞国家发放给20名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各5400元,共计108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张士龙退还蔡某某等5人各5400元,共计退还27000元。
多位涉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经办人证实,2013年上半年各监护人收到后,存折上显示2012年10月14日被取走了5400元,但不是本人提取的。杜某回忆,发放给侄女杜某甲基本生活费的存折上显示,2012年10月14日被取走了5400元,“不知道谁取的”,2014年5月底,张士龙曾找到他要求出具一张5400元的收到条,因为没有实际收到钱其没同意,后来张士龙又把这笔钱归还了。
一宗欠条和借条一宗还证实,被宁阳县纪委谈话后,张士龙还找涉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打收到条或出具欠条,落款时间与实际书写时间不符。
以孤儿名义重复办存折骗钱
此外,张士龙还通过类似的方式,于2014年春季、2013年冬季,侵吞国家发放给其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其中本应发放给孤儿王某某的基本生活费存折被他“截留”,被侦查人员在他的办公室搜查出来。
不仅直接取钱,张士龙还利用孤儿的身份骗取国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张士龙以年满18周岁应取消发放资格为由,将孤儿芦某某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存折收回,之后利用芦某某的身份骗领国家发放给芦某某的基本生活费15130元。
2013年,孤儿周某某的监护人朱某某到张士龙办公室领取基本生活费,发现有三张存折,但他只领到两张,另外一张存折从没有见过。这张存折就是张士龙变着法子弄来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张士龙以孤儿周某某名义重复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存折,这一存折一直由张士龙控制,其中1900元被他提取侵吞,存折剩余额28 .22元。案发后存折被侦查机关予以扣押。
宁阳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士龙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贪污赃款98030元,返还宁阳县民政局。宣判后,张士龙不服,提出上诉。
不服贪污判决
认为自己只是挪用公款
泰安中院认为,张士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宁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家发放给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
张士龙及其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士龙负责发放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虽然形式上发放到了各儿童或监护人的存折上,但在存折并未实际发放到受救助人本人或监护人手中之前,张士龙将部分救助款秘密取出,予以占有支配,该款在没有实际发放到人之前,宁阳县民政局负有管理之责,属于公共财产,该款被张士龙长时间占用,直到被纪委调查才部分归还了救助对象,并伪造了收款收据,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他在立案前后归还的数额或在一审判决中被扣除,或已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所以张士龙的这条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泰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