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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人贩子来泰安”纯属谣传,警方走访调查获真相

2015-06-11 14:16: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几则内容相似,声称“泰安来了一伙人贩子”的消息,在市民朋友圈、微博、QQ群相互转发。泰安警方找到所谓的当事人,但当事人称并未报警,孩子只是暂时走丢,未被贩卖,自己也没传播谣言。部分市民表示,转发初衷是只是为了善意提醒。

      本报记者 赵兴超

      朋友圈疯传“人贩子来了”

      “咱们泰安来人贩子了,可得看好孩子。”10日,在东岳大街仓库路小学门口,市民王女士等孩子的时候和其他孩子家长聊天说起,还把朋友圈里转发的消息转给了周边的人。

      这几天,朋友圈、微博、QQ群里面转发这个消息的市民可真不少,特别是家里有孩子的家长们,不仅自己看到后仔细多看几眼,还转发到了家长QQ群、朋友群里。孩子正在上幼儿园的梁先生,就在8日看到后马上转发了一条消息,还特意加上“家长们都看一下!”梁先生说,这条人贩子来泰安的消息看上去很真实,不像是假的,所以他才转发了一下。

      在这条消息中,没有提及时间,但所说明的三个地点确实在咱泰城。消息说,“昨天下午,我同事去外国语幼儿园接完孩子,去附近的稻香园买蛋糕,孩子在门口玩,一回头的功夫孩子找不到了,旁边烤烧饼的说有个女的夹着孩子往南跑了。我同事追到铁路岔那,那女的看到快追上,扔下孩子就上了面包车跑了。此事已报警,经查面包车是套牌车。”

      好多家长转发“只是善意提醒”

      10日,本报微信平台收到了昵称为“下一站”的市民来信,询问一则朋友圈内转发的消息的真实性。该市民说,他在朋友圈看到了一条消息称,“近期泰安来了数百口菏泽人,是偷孩子的。今天上高镇南上高捉住一个偷孩子的,据说还有一个被追到田地里。打开后备箱找到四个昏迷的孩子,小的四岁大的十二岁”。到底这条消息是真还是假?市民没法分辨。其中所说的“今天、近期”更是无从知晓具体日期。

      和第一条消息一样,据说、听说更是成为转发这些消息的市民的说法。转发后又删除了消息的孙女士说,她转发的时候只是看到了有泰安本地的地名,感觉像是泰安的,后来有人问她到底事情是什么情况,她说不上来,才删了消息。

      记者从转发及评论过这些谣言的市民中了解到,转发的初衷基本都是善意提醒,希望家长们看好孩子,不要出现被拐的悲剧。网友“小V”说,不知道事情真假,先转了再说。也有一些理性网友评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并指出了其中的漏洞。

      警方查证属谣言,根本没这回事

      有人认为这是假消息不转发,有人拿捏不准转了又删,有人觉得有警示意义先转再说。为了打消市民疑虑,泰城警方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10日,记者从泰安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所发现的两则人贩子来泰安消息,经过调查均为谣言。迎胜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近段时间泰城某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得知,其单位王军(化名)丢了孩子,情况与一则谣言类似。10日,民警找到王军了解情况,王军称3月份在岱下华庭带孩子买东西时孩子不见,几分钟后一陌生男子领着孩子送回到他身边,并告诉王军是另外一名男子带走孩子,他发现后帮忙领回。王军称自己当时并未报警,更不清楚对方是否为人贩子。

      上高派出所多方调查走访后也确定“百名人贩子来泰”为假消息。此外,指挥中心倒查了一个多月的报警记录,没有发现相关报警。无论是迎胜派出所还是上高派出所,也都没有人贩子的接警记录。

      民警表示,对于这类谣言,市民应当提高辨识能力,确定消息来源可靠性,再进行转发或传播。对于造谣传谣的行为,也会依法予以处理。

      乱传谣言或担责

      记者从警方获悉,根据谣言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大小,当事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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