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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村民非法持弩藏匿水塘 难逃民警火眼金睛
2015-05-30 08:55:00
来源:齐鲁网
近日,肥城市公安局接报警称,湖屯镇某村有人非法持有管制器具——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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