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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民银行存款遭遇"被保险" 消协调解获全额赔偿

2015-05-13 07:26:00 作者:马兴强  来源:齐鲁网
市民去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员含糊其辞,把保险说成储蓄、理财产品,遭遇存单变保单,导致市民利益受损。经过工商局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储蓄所承诺全额退还尹先生11 万元本金,5 年期存款利息按3.6%结算,尹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市民去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员含糊其辞,把保险说成储蓄、理财产品,遭遇存单变保单,导致市民利益受损。近日,肥城市工商局老城工商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

      据了解,今年75 岁的尹先生家住老城街道曹庄矿宿舍。2010 年3 月,他带着11 万元现金到某储蓄所存款,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新推出的存款业务,称此项业务五年期,存款利息4.5%至5%,比普通存款利息高出很多,而且还赠送人身保险。尹先生想既能获得高利息,又能得到保险,当场就签合同定下了一款期限五年的产品。今年3 月,尹先生拿着存单来到储蓄所准备取钱,柜台的工作人员说他存的是一款保险产品,存款利息要按现在的3%结算,给出的钱远远低于当时3.6%银行利息,相差将近3000元。尹先生多次与储蓄所进行沟通,并要求按照银行当年的利率进行结算未果,无奈投诉到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工商局工作人员马上到储蓄所进行调查。储蓄所表示,相关保单有投诉人的签字,说明投诉者已经同意各项条款,是自愿办理该项业务的。工商局工作人员强调,储蓄所工作人员推销业务时,只宣称收益,但是没有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告知,对相关条款等重要信息的解释不够清楚明白,没有尽到对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过工商局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储蓄所承诺全额退还尹先生11 万元本金,5 年期存款利息按3.6%结算,尹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去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一定要注意区分理财、存款及保险等产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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