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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某公安分局超期办案 行政处罚被判无效

2015-04-24 13:17:00 作者:王伟强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新泰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将泰安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督促了相关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2011年8月17日11点左右,原告王某到所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反映宽带故障,与第三人张某发生纠纷,互相厮打,致王某轻伤(另案处理),张某身体多处挫伤。

      近日,新泰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将泰安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督促了相关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2011年8月17日11点左右,原告王某到所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反映宽带故障,与第三人张某发生纠纷,互相厮打,致王某轻伤(另案处理),张某身体多处挫伤。泰安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1年11月8日,12月1日、2日,对双方进行调解,之后再未进行调查取证。2014年1月25日,该局对王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殴打张某致其身体多处挫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以该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新泰市人民法院。

      新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未对案件作出任何调查处理行为,也无证据证实案件存在无法及时作出处理的法定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某公安分局在未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25日对原告王某作出处罚的行为已超出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案经二审,维持了新泰法院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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