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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平一男子手拿汽油瓶 扬言炸死村支书

2015-04-01 15:26: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2014年8月,在一次饮酒之后,借着酒气,王某酒后携带汽油、爆竹、空酒瓶、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到某村村委会,找李某讨要说法。2014年12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东平法院依法判处。

      手拿汽油瓶扬言炸死村支书

      当时还有20多村民在院里看电影,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一年半

      男子担心修路影响自己的养猪场,向村委反映此问题一直没回应,男子酒后竟然拿着含有汽油的瓶子,来到有20多村民看电影的村委大院里威胁,经劝说,危险品最终没有引爆。近日,经东平法院审判,男子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东平县某村规划修建公路,被告人王某认为该公路距离其经营的养猪场较近,会对养猪场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向村支部书记李某反映情况,但是之后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王某对李某的不满也开始日渐加重。

      2014年8月,在一次饮酒之后,借着酒气,王某酒后携带汽油、爆竹、空酒瓶、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到某村村委会,找李某讨要说法。在村委会门口,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气愤之下王某不顾在村委院内看电影的二十余名村民的生命安全和村集体财产安全,将携带的物品搬至村委会院内,并声称要点燃引爆所带物品与李某同归于尽。

      闻讯之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后在民警的劝说下,王某的心情开始恢复平静,不再有过激的行为。后经鉴定,王某携带至银山镇某村村委会的不明淡黄色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2014年12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东平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实施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果,基于报复世人的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是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一年六个月。返回大众网首页>>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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