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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泰安全市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410件

2015-03-26 17:56:00 作者:  来源:齐鲁网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文生在会上作通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文生在会上作通报

      3月26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泰安2014年度泰安市法院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度,泰安全市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410件,判处罪犯410人,判其中实刑101人,缓刑309人;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63岁;驾驶汽车的275人,驾驶摩托车的114人,驾驶其他机动车的21人。

      据了解,从案件审判情况看,当前泰安市“醉驾”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广。“醉驾”案件占同年度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5%,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近50%;我市所辖六个县市区及高新区均有此类刑事案件发生。二是犯罪主体多为中青年男性,普遍学历较低。被告人中男性403人,占98.3%;女性7人,占1.7%;20岁至40岁的中青年人数为289人,占全部犯罪人员的70.5%;高中以下学历266人,约占65%。三是犯罪工具相对单一,大部分是汽车。涉案机动车是汽车的案件275件,占67.07%,涉案机动车是摩托车的114件,占27.8%。四是犯罪情节普遍较轻,缓刑适用率较高。未发生重大恶性“醉驾”案件,被告人一般能够主动认罪,被宣告缓刑的占75.4%,被判处实刑的占24.6%。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文生在会上介绍,经过对泰安“醉驾”刑事案件犯罪原因分析,“醉驾”刑事案件多发主要有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传统的“酒文化”在泰安人心中根深蒂固,很多“醉驾”案件是在晚上被查获的,这与人们喜欢晚上宴请、喝酒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在410名被告人中,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最高的达366.6mg/100ml,超过入罪标准4倍多,最低的也有80mg/100ml。

      据陈庭长介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犯罪行为,将以刑法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血液超过200mg/100ml的,将进行从重处罚。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全市法院将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通过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危险驾驶警示教育活动,培树拒绝“酒驾”的社会共识,进一步防止“醉驾”案件发生,同时不断总结审理“醉驾”刑事案件的工作经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醉酒驾车犯罪,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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