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泰安3月10日讯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改善劳模待遇,进一步树立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
劳模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省部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的发放事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执行。
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支付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资金,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按国家、省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劳模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确保市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六、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市级以上劳模。
七、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
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在泰安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帮助就业。市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
九、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劳模活动
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模进行休养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支付。劳模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十、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夯实劳模管理工作基础,切实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对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各级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级上报备案。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市级以上劳模(或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上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