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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35万未还 泰安东平一"老赖"镇政府败诉

2015-01-28 07:27: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东平一男子被老湖镇政府借款37万余元,后男子多次催要,对方仅支付5万元,近日,经东平县法院审理,老湖镇政府被判偿还原告男子人民币3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老湖镇政府辩称,借款属实,2014年7月向李明借款37万余元,利息约定3分,此后还款5万元,单位会积极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东平一男子被老湖镇政府借款37万余元,后男子多次催要,对方仅支付5万元,近日,经东平县法院审理,老湖镇政府被判偿还原告男子人民币3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李明(化名)诉称,被告老湖镇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向他借款37万余元,约定利息每月3分钱,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李明多次催要,被告仅向李明还款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明请求法院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从签订借条之日起到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

      被告老湖镇政府辩称,借款属实,2014年7月向李明借款37万余元,利息约定3分,此后还款5万元,单位会积极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老湖镇政府向李明借款37万余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据。2014年8月老湖镇政府向李明还款2万元;2014年9月老湖镇政府向李明还款1万元;2014年10月向李明还款2万元,后被告未还款,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数额、利息及还款数额、时间均无争议,且借据内容证实,法院予以认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东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平县老湖镇人民政府偿还原告李明人民币35万余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4年10月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利息。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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