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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博文中学年检不合格 校长想不通

2015-01-16 08:15: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泰山博文中学在2014年民办学校年检中“不合格”。狄聚学认为,博文中学作为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区教育局对博文中学的招生做了严格限制,严重制约了学校的生源,学校非常为难。

      泰山博文中学在2014年民办学校年检中“不合格”。博文中学校长介绍,因学校跨县市区招生才被“卡住”。他介绍,作为一家民办学校,2013年曾得到泰山区教育局批复“可跨范围招生,一校并存两种学制”,2014年泰山区发布的招生政策中规定,只让招泰山区学生。对此,校方不理解。

      博文中学年检不合格 校方称因跨区招生

      14日,记者去泰山区教育局了解泰山博文中学通报一事,一位工作人员建议直接去学校,“学校清楚原因”。泰山博文中学校长狄聚学说,13日才听别人说学校被通报了,他去过泰山区教育局咨询,说学校跨县市区招生。

      狄聚学认为,博文中学作为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区教育局对博文中学的招生做了严格限制,严重制约了学校的生源,学校非常为难。”

      在泰山区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对民办学校年检的通知》中,2014年12月份对泰山区教育局审批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泰山博文中学今年1月12日被通报为不合格学校。 

      此通知中明确说明,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其中第四条为“招生期间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私自扩大招生范围。”

      去年8月份,泰山区教育局招生政策中有一条涉及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要求,各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本招生意见的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并经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政策中还要求,泰山博文中学、泰山双语学校等民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县市区招生,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选拔录取新生。自2014年起,严格执行“泰山区辖区内的学校要严格执行‘五四’学制”要求,规范各民办学校学制,彻底解决泰城暨泰山区义务教育段学制不统一的问题。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教育局,方可注册学籍。 

      区教育局曾批复 博文中学可跨区招生

      狄聚学给记者提供一份文件,2013年10月22日,泰山区教育局曾给泰山博文中学2014年招生计划做批复,称“泰山博文中学作为泰山区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校,近年来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扩大办学规模,为缓解泰城中小学招生压力,作出了不小的贡献,鉴于目前外县市区调入泰城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数日益增多的现状,同意2014年按学校现有规模招生,以招收泰山区‘五四制’小学毕业生为主,允许接收部分‘六三学制’小学毕业生,招收‘六三学制’与‘五四学制’小学毕业生人数按照1:4比例,招收‘六三’学制人数超出比例不予建立学籍”。

      狄聚学说,那份批复文件中还提及,博文中学可以招收“六三学制”外县市区的学生。但2014年8月份泰山区发布的招生政策中,又划定了招生范围,只让招泰山区学生,学校一时间无法完全按照规定招生。 

      “我们学校是民办学校,这些年凭着老师们的辛勤付出,学校被越来越多的家长认可。可是划定招生范围,就等于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所以去年我们还是招收了泰山区以外的学生,并且通过考试录取。”按照泰山区教育局要求,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招生录取的。

      狄聚学称,他们也有难处,作为泰城一所知名的民办初中,2014年有4300多人报考,而学校每年的招生数量只有600人。“不通过考试录取,学校没有更好的办法录取学生,无法保证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办学校可以划片录取学生,而民办学校却不能按照片区筛选学生。”

      今年秋季新学期 不再招“六三制”学生

      泰安是山东省仅存的几个地域中“六三制”和“五四制”并存的地市,去年起各县市区正在陆续逐步统一学制,为了能保证来就读的孩子可以顺利衔接,不受学制制约,泰山博文中学一直以来都有两种学制。 

      泰山博文中学成立于2002年,原为泰安二中初中部。2004年经泰山区教育局批准,成为一所独立的民办初级中学。在学校建校之初便开始招各个县市区的学生,至今已有12年,共培养了4000余名毕业生。

      “现在学校有两种学制,有上四年初中的‘五四制’,也有上三年初中的‘六三制’,老师也有两套班子,随着大多数县市区今年统一学制,泰山博文中学今年秋季招生,不再招收‘六三制’学生了。”

      律师说法 

      民办学校可自主 确定招生范围

      14日,泰润律师事务所赵天菊律师称,学生与学校同时达成意愿,学生有自主选择民办学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去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闭,不得滥收费用。

      2013年12月3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学生可自主选择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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