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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农民工因工伤获赔15万 曾因绝望欲跳楼

2015-01-07 08:51:00 作者:刘智  来源:齐鲁网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主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伤的农民工王某得到了十五万元的赔偿款。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主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伤的农民工王某得到了十五万元的赔偿款。至此,一桩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得到妥善化解。

      2012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聘的农民工王某驾驶公司的试乘试驾小客车参加车展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六级。王某受伤后,因伤不能参加工作,无收入来源,造成生活困难,曾试图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在江苏扬州打工未满一周,因身体原因昏迷经抢救苏醒后回家休养,2013年5月,王某的妻子又与其离婚,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伤害。2014年8月7日,经仲裁机关仲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付给王某医疗及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9月4日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在诉讼期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经工商注销了该公司,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未涉及王某的该项赔偿,且该公司注销时,公司资产净值只有3.14万元。王某得知公司注销后,以为将得不到赔偿,加之生活困难,身体不好,妻子又离婚,对生活感到绝望,于2014年10月欲跳楼轻生,经消防部门及家属反复劝说后,放弃了轻生念头,该事件由齐鲁晚报网等60多家媒体网站以“泰安男子因拿不到赔偿款爬19楼顶欲跳楼”为题进行了报道。

      受理此案后,岱岳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仉某、闫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也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净资产只有3.14万元,仉某、闫某即便参加诉讼,王某也不能得到充分赔偿,但如其不参加诉讼,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王某的赔偿款也将难以得到执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案件承办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牺牲周末休息时间,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联系到家在青州的汽车销售公司股东仉某、闫某,反复做调解说服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王某在济南的亲属安抚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详细分析案情,权衡利弊。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汽车销售公司股东仉某、闫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仉某、闫某共同拿出15万元于2015年1月6日交付王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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