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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用保证金支付

2014-11-24 09:5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渔业局联合出台了《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被克扣时,可用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大众网泰安11月24日讯 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渔业局联合出台了《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被克扣时,可用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提取工资保证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要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支付使用后,责任主体部门会向用人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经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分别向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没有再次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经核查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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