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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朋友圈花300元买韩妆 收到假货被微店拉黑

2014-11-12 07:30: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双十一”到了,不少商家都已开启狂欢模式,在微信朋友圈里也是如此。但因为朋友圈并非专业第三方交易平台,很多消费者虽然看起来抢到了便宜货,但最终只能吃闷亏。

      “双十一”到了,不少商家都已开启狂欢模式,在微信朋友圈里也是如此。但因为朋友圈并非专业第三方交易平台,很多消费者虽然看起来抢到了便宜货,但最终只能吃闷亏。

      朋友圈花300元买韩妆 收到假货还被微店拉黑

      家住泰城东岳大街一小区的曹女士20多岁,喜欢赶潮流,最近微信朋友圈交易很火,她在网上搜到一个代购韩国化妆品的微信账号,看了下图片觉得不错,正好该账号又正在搞“双11”的优惠活动,就添加了这个微信。

      在跟这个卖家聊天的过程中,她觉得卖家人不错,就提前将钱汇入卖家账号。等到收到货,通过跟专柜比对,却发现是假货。这时曹女士再跟卖家联系,卖家先搪塞了几句,就将曹女士拉黑了。“我问她为什么产品包装跟专柜不一样,她告诉我是因为更新换代快。我再追问下去她就将我拉黑了。”曹女士说,她现在根本联系不上她,想退货都不行。

      对此,泰安市工商局市场科姓张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微信并不属于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朋友圈也不是用来开展交易的。”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宗国也提示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一定要先跟卖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很多微信朋友圈里的经营主体根本不合格,他们并没有营业资格,也无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样消费者一旦受骗很难维权。”

      宗国还提醒道,朋友圈还有从事食品交易的,这些更需要资质。“经营食品,一定要在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并拿到营业执照才可以。否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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