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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12月起施行

2014-11-02 14:45:00 作者:段衍海  来源:大众网
日前,记者在泰安市民政工作暨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现场会上获悉:《泰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大众网泰安11月2日讯(肥城台记者 段衍海)日前,记者在泰安市民政工作暨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现场会上获悉:《泰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救急难”与“保底线”相结合原则;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原则;户籍 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原则。

      凡具有泰安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泰安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各县(市、区)根据所在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来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原则上每户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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