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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分家八年不给赡养费 老父母把儿子告上法庭

2014-09-19 07:23: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东平一男子2006年与父母达成分家协议,同意分家之后履行给予父母赡养金、取暖煤等义务,可之后男子却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父母将其告上法庭。

      泰安东平一男子2006年与父母达成分家协议,同意分家之后履行给予父母赡养金、取暖煤等义务,可之后男子却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父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东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男子履行赡养义务。

      东平的王某和张某生有四儿一女,2006年2月,老两口与四个儿子达成分家协议,其中对以后如何赡养老人作了规定,根据协议,每个儿子每月交现金50元,每年交取暖煤300斤。父母的地在没有分开之前不凑粮食,地分开后每人每年交小麦300斤,玉米100斤。兄弟四人每人各走一年亲戚(老亲戚的一切花费平均分)。两位老人看病医药费兄弟平均分。每月一号交清当月的养老金50元等。

      协议的内容对四个儿子的要求并不高,协议达成以后,其他子女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可唯独老人的第三个儿子张某某没有完全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在2014年6月将三儿子张某某告上东平县人民法院,称张某某平时对他们不管不问,他们现在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没有生活来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赡养协议给付赡养费用。东平县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审理。

      东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拒绝赡养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因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其个人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且与子女签有合理赡养协议,被告张某某作为二原告的子女,依法应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依协议给付赡养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东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张某赡养费50元,每年取暖煤300斤,其它事项按协议的相关条款履行。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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