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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肥城市居民大病保险为患大病群众撑起“绿荫”

2014-07-16 19:36:00 作者:段衍海 李洪文  来源:大众网
近日,肥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助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造成"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大众网泰安7月16日讯(肥城台记者 段衍海 通讯员 李洪文 报道)近日,肥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助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造成"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根据山东省统一政策,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方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只享受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待遇,居民大病保险不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过渡期。新农合20类重大疾病:今年实行过渡政策,明年将取消。在医保整合过渡阶段,2014年肥城市单独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给予补偿,农村居民患《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另外,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根据省里统一规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参保个人不缴费。其中,按照每人32元的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另外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根据规定将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工作的模式,为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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