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泰安6月25日讯(肥城台记者 段衍海 报道)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近日,肥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肥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应急保障作用,使肥城市社会救助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是指对由于各种突发性原因,如: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救急难”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四)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高效、便民相结合。
《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镇街、高新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同时镇街、高新区也要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制度,由民政办公室牵头实施。
《办法》划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三)在我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突然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等情况,家庭支出较大,入不敷出,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因慢性病、老年病需长期服药或治疗,身体残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办法》还制定了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标准,要求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应按照临时救助业务科室(单位)研判、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办法》规定:根据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临时救助标准暂确定为每户2000元—20000元。
(一)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难以为继的,经研判,给予2000元到3000元救助;(二)对因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家庭较为困难的,经研判,给予3000元到4000元救助;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人家庭,经研判,给予4000元到5000元救助;(三)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的,未成年人罹患大病家庭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特殊困难家庭,经研判,最高给予10000元救助,报局长同意,由分管市长批准签发;(四)对因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同情,反映强烈,经研判,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报局长同意,由分管市长批准签发;(五)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情境家庭,经研判,给予适当救助。
临时救助后家庭仍旧困难,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办法》强调,今后,临时救助标准将随着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并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