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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须配质量安全专职人员

2014-05-28 07:07:00 作者:刘培俊  来源:泰山晚报
根据意见,我市建筑企业要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泰建筑企业要在备案登记地设立专门的驻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泰安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外地进泰建筑企业,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构建“3+1”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见》发布,凡是在泰安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局、质监站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报市住建委成立的构建“3+1”保障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谓“3+1”,即建筑企业“机构、人员、职责”与“经费保障”相结合的“3+1”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意见,我市建筑企业要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泰建筑企业要在备案登记地设立专门的驻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泰安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人员设置方面,本地建筑企业根据建筑企业的资质类别(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具体为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进泰建筑企业,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常因转包挂靠避免不了引发合同纠纷、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扬尘污染、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为了杜绝此类事情发生,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凡是在泰安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单独列支并足额支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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