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李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2.3mg/100ml,被交警依法暂扣驾驶证。王某以交警证据不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交警,也成为泰安首例因醉酒驾驶状告交警的案例。最终,泰山区人民法院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上诉。醉酒驾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惩罚,交警部门希望李某抓紧前来处理。
跟踪100米,
抓获醉酒驾驶员
6日下午,泰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二中队办公桌上,有一份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五一”过后才送到中队长刘明手中。刘明把两份判决书小心翼翼地装进一个写着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信封,放进档案柜里。
刘明介绍,2013年3月18日晚上10点多,交警二大队夜巡民警刘明和董强等人,沿着傲徕峰路由南向北,一直到傲徕峰路与擂鼓石大街路口北侧,发现一辆鲁J18***号轿车驾驶员,有饮酒驾驶嫌疑。民警跟随该车至路口北100多米处,停下车要求驾驶员李某接受检查。
李某吹气测试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0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依法扣留了李某的驾驶证。
根据交警执法记录仪记录,李某承认“中午陪客户喝酒,下午不得不开车回家,晚上又喝了杯啤酒。”李某还送朋友回家,交警分析出他的行进路线,确认为醉酒驾驶。
“醉酒司机”不服
状告交警败诉
刘明说,交警部门开出了第3709123000277347号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李某后来却突然一口否定自己开车,并到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缺乏依据,损害了李某利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并将扣留的驾驶证返还。
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写道,李某承认交警检查时确实坐在驾驶位上,车发动着但没动,他也没有开车,坐在那里打电话找另一个朋友来开车。李某以及辩护律师认为,交警在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内容刻录成的光盘不是原始载体,交警只有李某醉酒记录,没有驾驶记录,适用法律错误。
2013年11月21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交警代理人称,交警执法人员在现场,使用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仪录制李某醉驾制品,鉴于当前市区交通拥挤、违法案件频频发生,交警需要随身携带记录仪及时固定大量证据。由于记录仪内置存储卡容量有限,无存储空间后需随时备存,已经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只能提供刻录的视频光盘,符合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
此外,视频中李某承认“中午陪客户喝酒,下午不得不开车回来,晚上又喝了杯啤酒”,以及交警部门提供的采血化验结果,证实李某酒后驾车事实。
泰山区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李某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3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作人员将视频中李某说的每一句话都整理下来,最终证实李某确实醉酒驾驶。3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是泰安市首例因为醉酒驾驶,驾驶员状告交警的案例。
醉驾的事还没了
交警喊他来接受处理
终审判决书送达后,交警联系了李某的律师,律师已经将判决书送到李某手里。
刘明说,虽然行政诉讼宣判完了,但是李某醉酒驾驶一案还没了结。“听说他经常到外地跑,也是个生意人,不过一直还没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警现在已经呈请了拘留报告书,呈请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拘留。
刘明说,现在他想劝李某主动来接受处理,另一种方法是网上追逃,只要用到身份证,外地警方就会将他抓捕归案。“一般应该是拘役3个月,早晚逃不掉。”
原标题:泰安首例醉司机告交警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