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8-8582000

通讯员qq群:4037662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首页泰安新闻

火腿过期一个月仍在售 肥城一商家被罚2000元

2014-05-07 07:25:00 作者:孟华  来源:泰山晚报
“五袋双汇鸡肉火腿肠的货值也就50多元,却因过期销售而被罚款2000元。食药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户,一定要及时清除货架上那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五袋双汇鸡肉火腿肠的货值也就50多元,却因过期销售而被罚款2000元。”肥城一经营副食品商店的老板范某,面对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执法人员开出的罚单后悔不已,表示以后一定会定时检查店里销售的食品,发现有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就立刻下架销毁,以免疏忽大意触犯法律。

      近日,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万隆市场内一经营副食品的商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双汇鸡肉火腿肠”5袋,均已过保质期1个月零3天,该店主范某却仍把它放在货架上销售。范某销售过期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为此,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此,肥城市食药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保存方式方法,以免因保存方法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同时,食药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户,一定要及时清除货架上那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原标题:肥城一商家被罚2000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 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 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本网特稿

重磅专题

泰安新闻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