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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购买农药实名制 卖农药给未成年人最高可罚3万元

2014-04-16 07:49:00 作者:王磊  来源:中华泰山网
4月15日,记者从泰安市农业局获悉,《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在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等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4月15日,记者从泰安市农业局获悉,《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在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等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购买剧毒、高毒农药要实施实名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违反规定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

      购买农药实施实名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需退回

      泰安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后,农药、兽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和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都将会在售区域内所在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在剧毒、高毒农药购买方面,会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购买时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正确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由农业主管部门定期集中销毁。”该工作人员说。

      不得向未成年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最高可罚款3万元

      即将实施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山东将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等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如果发现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购买农药实名制 卖农药给未成年人最高可罚3万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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